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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系列活动(二):直播全程!走进跨省司法救助听证会现场

    时间:2020-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精神分裂的施暴人

    无辜被砍的受害人

    高额的医疗费

    贫困的两家人

    司法救助案听证会现场

    两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

    共同帮助因案致贫家庭

        6月9日上午,王某峰司法救助听证会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举行,由于申请人王某峰是黑龙江人,一场跨省视频连线正在丹东市检察院和黑龙江省克东县检察院之间进行,辽宁省三级检察院微博同步直播了此次听证会。

        9:00,王某峰司法救助听证会在丹东市检察院举行。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兰与办案检察官、听证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本次听证会。丹东市元宝区院检察长唐希国担任本次听证会主持人。

        9:10,唐希国介绍出席听证会人员:一、元宝区检察院办案人:1.强制医疗案件承办人元宝区院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张厚君;2.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一级检察官姜红艳;3.检察官助理邵英健。二、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峰的委托代理人,其二女儿王秀兰。三、本次听证会听证员:1.丹东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辽宁千银实业(集团)董事长文乾银;2.元宝区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任炎青;3.丹东市医疗保障与服务中心元宝分中心主任杨鹤;4.元宝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刘辉;5.丹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河。

        9:20,案件承办检察官助理邵英健对司法救助申请人进行权利和义务告知,并宣布会场纪律。

        9:25,强制医疗案件承办检察官张厚君介绍原案基本案情:“该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2020年1月2日13时许,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强在家附近遇到被害人王某峰并主动与其讲话,王某峰不予理睬,王某强便对王某峰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王某峰砍伤。王某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王某强在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疾病发作期且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学鉴定,王某峰目前(仅就骨折和遗留瘢痕)第3、4颈椎椎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颈后部刀砍伤后遗留瘢痕为轻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

        9:30,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姜红艳介绍案情:“我院刑检部门发现该线索后,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我们收到线索后,会同刑检办案人一起到被害人家中进行走访,我们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当面听取王某峰的意见,初步认为王某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我们通过省、市院的沟通协调,跨省调查核实了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及居住情况。经调查核实,案发前,王某峰一人独居在黑龙江省克东县蒲玉路镇富强村八组,因家庭生活困难,一直未对倒塌的房屋进行修缮,目前借住在亲戚家。2019年秋天,因为生活困难,王某峰被评为低保户。案发后,王某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6000元左右。而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在丹东市第三医院(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其家属表示没有能力赔偿。2020年6月1日,我院委托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某峰有4个女儿,3个居住在黑龙江,1个居住在丹东,生活条件均不好。根据被害人王某峰的实际情况,我们决定拟给予其司法救助”。

        9:35,司法救助对象王某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兰陈述意见:“我父亲是在2019年11月从黑龙江到丹东来探亲,本来打算于2020年1月3日回黑龙江的,车票都买好了,但没想到1月2日下楼溜达时被人给砍了,脖子砍了那么些刀。住院治疗一共花了两万六医疗费,这些钱基本都是我们借的,因为我家庭条件不好,对象替别人开车,疫情期间根本就没有收入,我也没有工作,还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让我们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检察院主动联系我们,到我们家走访,详细询问了我父亲的身体情况及我们家庭的经济情况,说我们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在我家最困难的时候,检察院就是及时雨,给我们家送来了温暖,真是谢谢检察院了。”

        9:40,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姜红艳分别出示王某峰的住院病历及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王某强的住院病历及精神病鉴定意见、王某峰住院票据12张、一组克东县检察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同时,出示王某峰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低保材料及低保证;王某峰原居住房屋和现居住房屋情况。这组证据证实被救助人王某峰的家庭情况及居住情况。

        9:45,技术人员连线克东县检察院检察官潘春富,他根据调查情况对王某峰家的情况进行简单说明。

        9:50,王某峰在医院阐述不能到现场参加听证的原因:在医院住院,他的脚得血栓了,很严重,没办法下地走路,全权委托给女儿。

        10:00,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办案人和司法救助申请人发问。

    听证员文乾银向办案人发问:“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政策是否可以救助?”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姜红艳回答:“《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即: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是关于不宜救助的六种情形,而王某峰的情况不属于这不宜救助的六种情形。所以,我们拟根据第七条第七项来对他进行救助。”

        10:10,根据本案拟司法救助对象王某峰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状况,他将来还可能涉及到低保救助问题,以及异地治疗涉及的医疗问题,民政、医保等部门的听证员针对王某峰的具体情况给予一些建议和指导:1.元宝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刘辉认为:那么从我工作的角度,我有个建议供参考,这个救助申请人王某峰是黑龙江农村低保户,在丹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支出数额较大,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我们感同身受,党和政府时刻关心着困难群众,在咱们丹东,市里去年出台了《丹东市临时救助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丹民字〔2015〕24号),按照这两个规定,王某峰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低保证及造成困难情况材料,支出证明材料等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缓解燃眉之急。2.丹东市医疗保障与服务中心元宝分中心主任杨鹤提出:这里我结合本职工作,提两点建议,一是按照医保相关政策,申请人第一次住院属于刑事案件,已经走了司法程序,按规定医保是不予以报销的,第二次住院你应该回当地联系医保部门,如果当地医保部门认定,二次住院不是因案件受伤直接导致的,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正常报销。二是因侵害方暂时没有赔偿能力,你也可以沟通当地医保部门,让医保部门先行支付,待侵害方有赔偿能力时,将医保部门垫付的医疗费用退还其单位。听证员刘辉向办案人发问:“异地救助是否符合规定?”姜红艳回答:“根据《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第四项,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我们认为是可以的。”

        10:20,听证员进入专门会议室进行评议。

        10:25,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意见:经过评议,认为本案的被害人王某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峰进行司法救助。

        10:30,元宝区院检察长唐希国宣布司法救助决定:根据办案情况,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我院对王某峰司法救助案作出决定,决定对救助申请人王某峰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万元。

        10:35,王某峰女儿王秀兰表示:“刚才听到决议的内容,我们家非常满意,感谢检察院,感谢各位听证员,感谢党和政府对我家的关怀。还是咱们国家好啊!” 

        10:40,唐希国检察长总结本次司法救助案办案过程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代表检察机关向各位听证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欢迎各位听证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至此本次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参会人员与听证员举行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听证会意见建议。丹东市两级检察院分管和从事控告申诉工作的领导和干警现场全程参与了观摩和座谈。“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司法救助及时高效,温暖人心,听证过程科学公正,规范便民,彰显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宗旨。”丹东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辽宁千银实业(集团)董事长文乾银这样表示。参与观摩的领导和干警也纷纷表示“这次公开听证受益匪浅,为今后建立常态化听证会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值得我们会后更加深入的学习。”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派员全程参与了听证会和座谈,对丹东市检察机关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程序规范、流程顺畅,达到了预期效果,为全省检察机关召开司法救助听证会提供了样板。

        此次公开听证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誉,是检察机关综合采取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方式,运用异地协助、视频连线和微博宣传,创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有益尝试,体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为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送去了温暖,对消弭社会戾气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在今后控申工作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丹东检察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