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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说民法典】微课堂第七期: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民法典这样说!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理念中,夫妻一直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但当劳燕分飞时,被负债成为夫妻无法忽视的锥心之痛。为辨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热点问题,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给出了认定标准,对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本期课堂跟大家共同探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问题。

    视频请点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Ezc_rVDnJDsrxUpk8HTEw

    主讲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徐巍

        下面就让我们以小张和小李这对虚拟夫妻为例,看看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种基本情形:第一种是共签共债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属于夫妻合意之举,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债务,方式包括共同签名及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小李和小张因为结婚买房压力大,向朋友小丁借款,出具的借条上二人共同签字,则这笔债务理应由小张和小李二人共同偿还。或者借条只有小张签字,事后小李给小丁打电话告知同意小张借款的行为,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第二是共需共债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衡量标准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衣着、食品、家用设备、医疗保健、居住、交通通信等等。当然如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小李在家庭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大额借款购买限量款跑车,则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小张不知情,则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种是共用共债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经债权人举证证实,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小张无工作,小李为养活家人做生意向他人借款,虽然小张不知情,但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均是小李做生意赚的钱,出借人提供证据证明了此情况属实,则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简单的结论:老公老婆同签名,夫妻双双把债还;夫妻一方事后认,患难真情齐心还,个人举债为家用,同甘共苦一起还;债主举证共用债,啥也白说埋头还;遵法守信是正途,风雨彩虹共明天。

        为避免夫妻债务在实践中的争议,给大家提三点建议:就债权人而言,应尽量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以减小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就夫妻举债一方而言,须明确债务由个人还是共同承担,借款时应明确款项用途。就非举债配偶一方而言,应审慎对待配偶的举债行为,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最后想跟大家说是,婚姻不是搭伙过日子,有福不一定同享,有债也未必同当。婚姻的殿堂也不是无忧无虑的童话乡,唯有知法、懂法、守法才能为爱情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