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检说民法典】微课堂第九期:关于遗嘱的新规定,你知道吗?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众所周知,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身故后的分配。随着时代的变迁,也为了妥善管理遗产,减少遗产纠纷,更好的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在继承篇中对遗嘱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呢?

    视频请点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i1XNbY0iw48zmrvYKjSXg

    主讲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赵婷

        第一:扩大了遗嘱的形式,录像、打印遗嘱形式被认可。

        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生病期间张某尽心照料,把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由于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这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很多的争议。

        随着时代的发展,录像、打印技术越来越普及、越来越成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样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形式遗嘱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第二: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在实践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由于客观条件可能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其心意变更遗嘱。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第三: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我们先看一个小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李先生突遭车祸身亡,他的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李先生身后事期间,他的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仓库内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裕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形式多样、金额大,还涉及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税等问题,基于这样现实的需要,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那何为遗产管理人呢?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的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就上面那个小案例来看,如果确定了遗产管理人,及时将海鲜予以处置,将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可以更大限度的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并且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如果能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进行的更加顺畅,可以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更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