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检说民法典】微课堂第十期:“高空抛物”之痛

    时间:2020-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一颗小小的苹果,从十几层楼的高处扔下也能砸破头骨。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苹果更有杀伤力,“高空抛物”逐渐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那么高空抛物的责任谁来负?如何负?本期民法典微课堂给您答案。

    视频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7oNZdMOToiYPonT8-F5PMQ

    主讲人: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黄鹏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该如何统一裁判尺度,公平地确定各方责任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民法典完善了治理规则,通过多种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以说民法典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因高空抛物、坠物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明确了谁抛物、谁侵权、谁买单。那么在找不到抛物人时要由谁来负责呢?这种情况时,建筑物中的住户要先行承担给予受害者补偿的责任,待查清抛物人时再向他进行追偿,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改善。同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者往往找不到实际抛物人,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导致维权困难。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既增加了警示作用,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和多种调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今年的7月14日,山东烟台一小区某住户从室内将啃食的玉米棒扔出,砸伤了正在室外带孩子的行人。由于该楼上住着96户人家,又没有摄像监控,很难确定玉米棒究竟是从哪户人家扔出。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证物玉米棒进行了封存,同时物业公司发出对全楼住户做DNA检测的通告,并由肇事者承担所有检测费用。通告一出,扔出玉米棒的肇事者主动投案,并登门向受害者道歉。

        我们欣喜地看到,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业主加强自我约束,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