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六一】“无烟的花季”检察官与你一同守护

    时间:2021-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5月31日我们迎来了第34个“世界无烟日”。今年的6月1日,不仅是第71个儿童节,更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两法”)正式施行的日子。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银杏树”未检办公室联合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宣传部共同开展了以“拒绝烟草,健康成长”为主题的“两法”系列宣传之“世界无烟日”宣讲活动,通过线上视频直播的方式走进丹东市实验小学,共计100余名师生参与本次活动,同时活动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活动中,“银杏树”未检办主任乔馨莹向同学们介绍了“银杏树”未检多功能办案区的概况,并带领同学们线上参观了办案区。之后,在办案区法治教育厅线上直播了“拒绝烟草,健康成长”的法治课。课程中,向同学们介绍了世界无烟日的来历、烟草的传说和起源、烟草的成分和危害、青少年吸烟的原因、“两法”中对青少年禁烟的法律规定等内容,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了拒绝传统烟草产品和电子烟的健康理念,争做控烟小卫士,并鼓励同学们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共同营造无烟生活环境。

        宣讲结束后,团市委战线部部长李昕阳、市妇联组宣部(权益家庭儿童工作部)副部长孙岱璐分别代表团市委、市妇联向学生们致以亲切的儿童节问候。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今天的学习了解到吸烟的危害,一定会自觉爱护健康,远离烟草。

        丹东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正在开展丹东地区未年人禁烟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工作,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未成年禁烟领域专项整治,还未成年“无烟的花季”,共建健康、文明、清新的家园!

       按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构建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