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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环境日 检察宣传周】丹东检察盘点7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星光不负赶路人,江河眷顾奋楫者。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下,丹东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为抓手,行使公益检察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以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成效全力守护好丹东的绿水青山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2018年以来,丹东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00余件,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水源地保护、“治理农村垃圾,保护美好环境”、河道垃圾清理、野生动物保护、滨江水环境保护、守护海洋、雾霾防治、“恢复林地,保护青山”“耕地保护,还塘于田”、农村饮用水安全等多项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在办案过程中,丹东检察机关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通过公益问需、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调解、“简案快办”、公开听证、智慧借助、现场教学、“检法一体”回头看、第三方效果跟进、“增殖放流”“以劳代偿”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开展,守护地区生态安全。

    丹东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政府支持,推动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建立。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6年来,检察机关相继与多家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10余份,夯实了制度基础。

    此外,丹东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共同监督”的理念,邀请热心公益的各领域人才加入公益保护的队伍,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招募“益心为公”志愿者,公益保护“朋友圈”逐渐壮大,协同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

    丹东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丹东市检察院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刘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私自设置暗管,将危险废液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立案办理。经检察机关委托,辽宁省环科院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勘查,出具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专家意见,并就企业今后生产经营给出了积极建议。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当庭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深刻认识,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配备相关环保设备,做到绿色经营、绿色发展。

     

    东港市检察院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保护耕地,还塘于田”专项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东港市沿海乡镇出现了将耕地挖成池塘养虾的情况,现象蔓延至沿海5个乡镇和2个国营农场,严重破坏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通过卫星图片,初步确定被破坏耕地具体位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及测绘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对涉案耕地的准确位置、面积及耕种层被破坏程度进行测绘,确定涉及耕地面积7000余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800余亩,明确毁坏耕地责任人200余人。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统一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积极跟进整改工作,多次与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涉案耕地村委会负责人、东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磋商、座谈,督促纠正违法占地行为,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针对部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大面积违法占用一般耕地的情况,加强“行刑衔接”,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占用农地案件线索24件;及时根据政策变化更新整改方案。截至目前,80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已完成整改,其余一般耕地已经部分整改,余下部分正在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保证法律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效掌握政策规定和要求,在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中取得平衡,在公益保护的前提下兼顾群众利益,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凤城市检察院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赫某某擅自砍伐野生黄檗树(黄菠椤)。经认定砍伐的黄檗树(黄菠椤)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赫某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及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公益诉讼办案人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固定强化证据链条,提出对涉案工具依法进行痕迹鉴定的建议。针对赫某某破坏生态环境的价值,以及如何恢复生态环境和进行补种植物,检察机关与林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并委托有资质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评估,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赫某某承担恢复补植造林费用。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补植造林费用执行到位后,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代履行,及时补植复绿、修复公益。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推进工作常态化开展,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改善贡献检察力量。

     

    宽甸县检察院

    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中华蜜蜂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中华蜜蜂,是中国独有的蜜蜂品种,2006年被农业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为了更好地保护好中华蜜蜂这一品种资源,维持地区生物多样性,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出台了《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蜜蜂,保护区内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经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整改工作。在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共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在政府相关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及丹东日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在保护区内外的各个乡镇共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发放宣传单3300余份。同时对保护区内加大了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全面履行了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的监管职责,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内中华蜜蜂的品种资源。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就发现的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多次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积极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同时与行政机关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协调推动《实施办法》及《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出台,确保保护行为法制化、规范化。

     

    振安区检察院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振安区河湖长办公室向检察机关移送了本辖区河道内堆放大量固体废物污染水环境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发现,本辖区某河道内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堆放的固体废物共计30余处,呈点状分布在河道内,影响河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属地政府等三个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各部门在职责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清理整治河道固体废物并加强监管。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统一整改小组,联动配合,出动车辆10余台,50余人次,清理了饮马河河道内共计30余处1000余吨的固体废物,并沿河设立警示标语10余处。经跟进调查发现,饮马河河道内再未发生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情况出现,改善了饮马河水环境。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积极与水利部门签订了《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双方召开联席会议2次,振安区河长向振安区院移送相关案件线索20余件,成案10余件,振安区院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河、湖类相关案件线索向振安区河长移送3件,共同清理整治非法拦河坝3处,清理整治河道固体废物、生活垃圾1200余吨,共同督促、整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1处。案件的办理,真正做到“以点及面”的监督效果,为地区河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振兴区检察院

    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古树名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古树名木是一座城市的历史见证,是文化的载体,是生态调节的重要系统。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振兴区六纬路小学门口附近道路两侧种植的银杏树,在夏季本该生长茂盛,现出现长势衰弱、枯枝败叶、顶端受损严重的现象。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遂对该案立案审查。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上述路段银杏树的管护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通过换土、施肥、灌药、修枝等多项措施,对百年银杏树进行救治,并制定了银杏树保护三年工作计划,加强防护监控,病虫害防治,并通过设立隔离带等措施进一步防护银杏树,长期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了银杏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古树名木除了本身的历史价值外,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调节载体,实施古树名木修复,巡查保护、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才能切实保护古树名木。通过案件办理,推动了百年银杏树的现实保护,及三年工作计划的建立和行动的实施开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银杏树的专项保护活动,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对维护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元宝区检察院

    元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销售野生河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经群众举报发现,本辖区内部分农贸市场海鲜经营商户存在违法销售野生河鲀的情况,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对查明的有违法事实商户责令整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研究后,启动公益诉讼联合办案机制。对发现的违法销售野生河鲀的商户,进行了及时的整改。同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制作宣传册和宣传板,在各大农贸市场进行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百余份。经过宣传教育,被处罚的商户认识到了销售野生河鲀的错误和危害,自觉接受处罚,并承诺绝不再犯,附近群众也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表示了认可。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方兴未艾,需要大家的支持与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丹东检察机关将继续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美丽家乡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