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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嫌疑人23年后被成功追诉

    时间:2018-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日前,振兴区法院对陈某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的刑事判决正式生效。听到这一消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干警们欣喜万分,这起发生在23年前且跨越新旧刑法的棘手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索要工资酿血案 二十三年后归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卢某原是湖北省溪水县同乡。1992年,陈某跟随卢某来丹东打工。1994年7月2日,在他们准备返乡之际,因讨要工资一事陈某在丹东火车站附近与卢某发生争吵,卢某的连襟杨某将二人拉开,并答应陈某事后会劝说卢某。次日15时许,陈某携带匕首前往卢某的住处再次讨要工资,二人发生激烈争执,卢某拿起一把斧头向陈某示威。后在杨某的劝解下,陈某准备离开,但此时卢某将手中的斧头扔向陈某,激怒了对方,在二人扭打撕扯间,陈某掏出匕首刺入卢某的腹部,然后逃离作案现场,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陈某潜逃。此后多年,振兴区公安分局虽然对该案件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但始终未能将陈某抓捕归案。2016年3月,该局在对此案件线索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当时居住在山东省即墨市的一名男性打工者疑似犯罪嫌疑人陈某。随后经过详细查证,终于在2017年7月确认了该男子的真实身份,振兴区公安分局侦查员立即赶赴山东即墨将陈某抓获,同月25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案件疑似过时限难追诉  两级检察院合力破困局

        时隔23年,犯罪嫌疑人陈某终于到案,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与振兴区公安分局沟通后发现,按照案发时的刑法规定及现有证据表明,该案已错过了为期20年的追诉时效,不能批准逮捕。而本案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无法达成和解。2017年8月,该局对陈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其进行看管,同时着手向检察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程序。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振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将此案件情况上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为了尽快帮助振兴区检察、公安机关解决这一棘手难题,2017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经过认真细致地审查,发现陈某在潜逃中有伪造身份证用于结婚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该身份证已被陈某丢弃,其卷宗内只有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伪造时间不明。吴凤杰认为,该身份证复印件底部所附的签发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如果能够查实该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陈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其后来伪造身份证的1998年12月31日开始重新计算。随后,她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从陈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方面入手,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经公安机关再次审讯,陈某交代,他于1998年办理了假身份证,后因结婚登记需要,又于2003年9月购买了假的居民户口簿,并使用该户口簿与妻子登记结婚。经鉴定,陈某结婚登记时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为伪造。由于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陈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2003年起再次重新计算。由于该案跨越新旧刑法,案情特殊,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对该案进行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确认即使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超过追诉时效,也不影响对前罪(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的重新计算。

         2017年9月25日,振兴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1月8日对陈某提起公诉。鉴于陈某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诸多因素,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涉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