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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检察普法之民行篇: 民行检察 与民同行

    时间:2018-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简称民行处)通过开展“党员义务服务日 送法进社区”活动,进行普法宣传、解答百姓疑问。活动中,不少市民对影响自身利益的虚假诉讼、执行难等民事行政案件尤为关注,检察官们现场共发放宣传册数百份,向过往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百余人次。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对近年来丹东及其他地区发生的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便让广大市民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检察中如何履行检察职能,从而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规范执行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一:抗诉再审 历时5年的土地纠纷案结案

    姜某与孙某均系丹东市下辖市某村村民。2001年初,该村实施二轮土地承包,孙某分得承包田6.4亩。分地后为方便生产经营,孙某与姜某口头约定互换承包田耕种,并持续多年耕种。直至2011年,孙某向姜某提出要将已互换的土地换回自行耕种,姜某拒绝。孙某遂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判令姜某将孙某承包的水田返还孙某。姜某对判决结果不服,经多方协调未果。

    2016年,当地检察机关接到姜某申请后,其民行部门依据姜某提供的证据,经过调查核实,证实当时村委会知道姜某与孙某两家承包地互换的事实,且换地属于双方真实意愿。法院支持孙某诉求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于是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孙某起诉,保护了姜某的合法权益。至此,一起历时5年之久的土地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

    据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石宏介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执行监督 被查封的土地和建筑物被重新估价

    2015年10月,丹东市下辖某市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总计约651万元)的义务,但该公司未履行,法院遂决定拟拍卖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抵押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查封的土地和建筑物进行评估,但该汽车销售公司对上述两个抵押物的估价结果持有异议。法院对该公司要求重新作出评估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公司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该公司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当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审查《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以及涉案几家公司的相关土地资料后认为,法院在对估价对象的土地和建筑物进行评估时,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重新评估,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重新评估。目前,该案已顺利进入执行。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洪伟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评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执行监督职责,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关建议,纠正了违法行为,规范了执行程序,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巨额损失,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案例三:程序监督 劳务费纠案终立案

    今年初,某市欧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综合楼的劳务承包给欧某,由欧某雇用董某等15人提供劳务,雇用陈某负责带队施工。由于欧某和陈某在结算劳务费上意见不一致,导致董某等15人未拿到劳务费。

    董某等15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劳务公司、欧某、陈某支付劳务费。当地人民法院以陈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也未向董某等15人送达不予立案裁定书。当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董某等15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向法院发出应当立案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这个检察建议,并依法立案。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刘佳介绍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有进行监督的职责,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适时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案例四:诉讼监督 原告被告合伙制作虚假欠条被严惩

    2007年,市民刘某为了清偿黄某的个人债务,与黄某串通制作虚假的工程款欠条,并找到知情的徐某、张某、梁某,要求三人以虚假的欠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和其挂靠的某建筑公司为欠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许诺,胜诉后从建筑公司执行款会优先偿还黄某的欠款。

    当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对徐某等三人的全部虚假陈述予以认可,黄某作为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建议公司接受调解。2007年6月,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90余万元并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涉案双方不实质对立、轻易接受调解等多种情况,有合谋虚假诉讼的嫌疑。民行部门经过多方调查后,取得有力证据。最终,徐某等三人承认了与刘某、黄某合谋虚假诉讼的事实。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调解书向法院提出抗诉,当地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据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任航介绍,虚假诉讼是指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高发频发于民间借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等领域。

    该案系债务人伪造欠条,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调解书实现个人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依法纠正虚假的调解书、判决书,对试图通过恶意串通、蓄意造假、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当事人予以打击,由此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邢辉、胡卫卫 记者曲艺

    图片均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韩洪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