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基层要闻

    物业涉恶团伙一审宣判:蒋某某获刑七年

    时间:2019-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2019年59日下午3时许,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该案件于20181218日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全部支持了公诉意见,认定20131月至2017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其万盛佳苑小区物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三人把持和控制物业服务,其中王某负责管理供水、供电;王某某、姜某某任保安队长负责管理保安。为达到垄断该小区新入住业主砂石料等建材供应及装修服务的目的,蒋某某成立了装修队、搬运队,同时指使王某、王某某与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潘某某在小区内销售水泥、沙子;指使姜某某销售瓷砖、卫浴产品。为攫取新入住小区业主建材供应及装修服务的高额利润,蒋某某、王某、王某某、潘某某、姜某某多次对小区业主实施了阻拦、滋扰、停电、停水、关闭电梯、人身威胁、殴打恐吓、索要财物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蒋某某私自占用地下车库通道,建设违章建筑开设麻将馆,遭到小区内多名业主的联名举报后,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在丹东市振兴区四道沟区域,尤其是万盛佳苑小区周边,严重扰乱了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一股恶势力。

    该案件是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小区物业涉恶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中央及省市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是为达到净化社会空气、匡扶正义、为民除害,打造和谐美好社会的具体行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危害一方的恶势力,使该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