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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全省首例刑事缺席审判案件

    时间:2019-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2019年5月10日上午,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孙某甲犯贪污罪一案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创设“缺席审判”制度以来,辽宁地区首例刑事缺席审判案件。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14日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孙某甲涉嫌贪污案,起诉认定2010年至2013年间,时任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丹东冶金机械厂副厂长的被告人孙某甲与该厂厂长孙某乙(已判刑)、党委书记刘某(已判刑)、党委副书记关某某(已判刑)、副厂长王某某(已判刑)、副厂长郑某(已判刑)经研究决定,共同将被告人孙某甲主管的该厂营销部门在销售机械设备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金73万元予以侵吞,其中孙某甲得款116274.91元。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孙某甲患脑梗无法出席庭审也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振兴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中止审理,诉讼程序停滞。《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此案情况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孙国志、高瑞鹏予以认真分析,认为该案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经沟通被告人家属并取得同意,该案重新启动诉讼程序。2019510日在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以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开庭审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孙国志、高瑞鹏出庭支持公诉,丹东市院公诉部门领导在庭前给予了工作指导,辽宁省院公诉部门领导全程观摩了庭审,因孙某甲在侦查阶段认罪悔罪,并有自首情节,振兴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孙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对其贪污公款10万余元予以追缴,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案例延伸

    哪些情况适用刑事缺席审判?

    2018年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缺席审判程序写进特别程序章节中。

    其中,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

    检察官说法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同时又进一步进行扩展,为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系无罪的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帮助死者洗清冤屈,恢复名誉,也为因疾病中止审理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该案件的办理虽然不属于前两种典型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但属于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益尝试,也是辽宁省首例适用的刑事缺席审判案件,通过该案件的办理给检察工作带了重要启示,对于法律修改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应积极思考,勇于尝试,为地区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应灵活掌握和适用法律,积极履行职责,努力追求三大效果统一,彰显司法的价值。下一步,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以此次案件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与上级院进行沟通,注意慎重启动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严格执行全程律师辩护,并督促法院保障家属及辩护人的上诉权,对于法院判决错误的适时提出抗诉意见。对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或者恢复庭审能力的,及时督促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