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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剑出鞘保安宁 扫黑除恶不手软

    时间:2019-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纪实

    20181月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以除恶务尽的决心和信心,向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发起了总攻。

    强责立制  高压除恶

    在充分学习上级精神的同时,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不等不靠于2018224日,召开会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做出全面部署;31日,成立于彦琳检察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先后制定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和《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细则》。

    于彦琳检察长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自身各项职责,先后14次出席专题研究、听取汇报;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出专门指示、批示35次;主持召开座谈会5次,并会同区扫黑办开展调研活动3次,了解工作情况,对重大案件亲自办理,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实现精准打击。

    截至8月底,共办理各类涉恶案件共计1440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18人,其中,批准逮捕案件816人,不批准逮捕案件12人。办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522人,其中已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26人;已依法提起公诉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19人;审查中案件16人。提前介入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侦查监督部门共排查案件117余件;公诉部门公排查案件243件,移交案件线索2件,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提前介入  合力打击

    在制度上,振安院对重大、疑难、敏感涉黑涉恶案件施行提前介入制度;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基础上,努力施行快捕、快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均提前介入侦查,保证案件质量。

    特别在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公安机关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仅有徐某某一人,且未认定为涉恶案件。办案人在详细审查案卷中发现,案件当中的多笔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表明徐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存在构成涉恶犯罪的可能。发现这一蛛丝马迹后,办案人多次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在市院指导下,就该起案件与公安机关面对面沟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组织结构等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及时变更起诉追加犯罪事实,并组织本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参与案件讨论,对该起案件先后两次分别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为公安机关涉恶案件取证工作提供方向。

    同时,振安院与法院进一步沟通,通过延期审理等方式为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提供支持,最终确认该起案件为恶势力犯罪,并追加起诉了其他4名同伙,让不法分子无处遁行,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惩犯罪的决心,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不枉不纵  公正执法

    在正确处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同时,对照“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案,突出重点打击,始终牢记“依法”二字,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办案规范,确保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特别是在张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案中。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向振安院移送审查起诉,并认定其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振安院受理后,对该案高度重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证据,全方位讯问被告人,复核关键性证人、被害人。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但认定张某某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的证据搜集尚不充分。尤其是针对张某某所辩解的被被害人张某诈骗钱财而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的起因事实进行研判,认为有可能影响涉恶犯罪性质的认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查清犯罪嫌疑人辩解是否属实,从而准确判明案件性质。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振安院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围绕重点内容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在退查期间,振安院采取“点对点”跟踪监督方式,由办案人实时跟踪侦查进展、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019516日,根据201949日《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振安院扫黑除恶办公会研究,最终认为张某某等人不具备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认定张某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经沟通请示,上级院予以支持,向公安机关通报决定及依据后,也得到了理解和认可,最终,我院仅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对缺乏事实基本特征的恶势力犯罪未予认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振安院严格依法办案的严明作风,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新阶段,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稳、准、狠不动摇,一鼓作气、持之以恒,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推进侦查监督、起诉等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检验。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同步铲除经济基础,以实际行动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