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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港】探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案结事了

    时间:2022-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针对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意愿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尚有差距,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近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犯罪房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从公证处领到了之前提存的赔偿保证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3月31日,房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行驶,撞向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夏某,致夏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后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房某拨打122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房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意愿,但与被害人家属多次协商,始终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为较好平衡案件双方的利益诉求,既关注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也充分照顾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要,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来办理此案。通过多方沟通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与丹东市辽东公证处联系,详细了解赔偿保证金提存流程、所需文书,确保能够顺利的适用该制度。同时检察官向房某说明了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领取条件,以及适用该制度所产生的结果,房某在了解后表示同意。在检察官的陪同下,房某到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向公证处专门账户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

    经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最终被害人家属同意赔偿金额,与房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房某作出的从宽处罚决定,房某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与房某、被害人家属到公证部门,由被害人家属领取该赔偿保证金。

    今年8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与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人民法院、东港市司法局共同会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施,是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有益探索。今后,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不断优化完善《实施细则》,并在运用成熟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广适用于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中,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成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