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毒品,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可谓既陌生又遥远。然而,殊不知毒品犯罪也许会悄然出现在我们身边......
案情简介
日前,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两起贩卖毒品案和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一
家住东港市某小区的唐某和佟某是情侣,二人平时吸食毒品。一天,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唐某,想从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冰毒。唐某和男友佟某商量后答应王某。唐某和佟某并无冰毒现货,便从他人手中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0.75克甲基苯丙胺。当天中午,佟某乘坐出租车将用卫生纸包裹好的甲基苯丙胺送到王某住处,以2300价格卖给王某,佟某从中盈利300元。
经过东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港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佟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孙某和李某是好友。李某先后三次找到孙某一起吸食毒品,孙某便开自家轿车带着李某到东港市某空旷地带,二人共同在车内吸食毒品。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强制戒毒。
因孙某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东港市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孙某提起公诉,东港市法院判处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示
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案例中的孙某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体而言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己的住处、车辆还是预定的KTV包厢,有上述行为的都构成此罪。
唐某和佟某虽然仅贩卖0.75克毒品,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有效解决毒品问题,要依靠你我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