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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兴】企业商标被侵权十余年苦不堪言 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一朝解决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假冒产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也严重损害了我们企业的品牌形象,无形中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感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让我们少跑了很多路,拿到了赔偿金,也保护了品牌形象。”拿到民事赔偿金的那一刻,丹东某被侵权公司负责人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连声表示感谢。

    商标被侵权十余年 寻求检察机关维权

    丹东两家知名企业生产的三个注册品牌的牙膏、漱口水,年销售额近几个亿,在国内同品类中享有较高声誉。因在业内口碑好,回头客多,于是,被不法分子打起了“歪主意”。

    2019年至2021年间,郭某某等7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沈某某处购进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牙膏管,从杜某某处购入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说明书等,私自在河南省安阳市某地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品牌的牙膏、漱口水,并将成品在网络上出售牟利。有消费者向厂家提出质疑:“一直使用你们家的产品,之前效果不错,但这次买的就感觉质量没有以前好了,用完没有效果啊。”于是,企业人员按消费者提供的购买链接,在网上购入牙膏、漱口水,经鉴定,所购商品为假冒产品。

    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收集证据难、鉴定周期长等特点,再加上此类案件以自诉为主,这就给企业打官司带来了很大难度。两家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能做的,只有通过消费者提供的链接购买有限样品,然后送去鉴定,但多次购买又会引起卖家的警觉,给我们的取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于是,被侵权两家企业向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保护企业商标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涉及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企业申请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条件,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经请示上级院,得到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及高度关注。同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沈某某等7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3年3月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作桥梁 成功化解矛盾

    鉴于被害企业有民事赔偿的诉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受理后,决定再助企业一臂之力,挽回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多次登门走访涉案企业,为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准备证据材料。同时,检察机关与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多次座谈,就本地区域商标保护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商讨对策。

    检察机关考虑到一方面,企业可通过刑事处罚和民事诉讼的方式震慑侵权人并挽回经济损失,此举维权往往费用不菲,且民事诉讼胜诉后还涉及到后续的执行问题,不确定何时能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侵权人积极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具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在量刑方面获得从宽处理的参考因素。于是该院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

    承办检察官在多次与侵权人和被害企业沟通中得知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经请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得到支持后,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给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互相交流的平台,促进双方和解,解决争议纠纷。

    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侵权人7人表示愿意向两家企业支付赔偿款共计340万元,并真诚悔罪致歉,两家企业表示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双方成功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

    建立长效机制 做好案件“后半篇”

    “支持起诉案件办结了,但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更要做好。”承办检察官许涵表示:“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一体化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让刑事、民事、行政监督共同发力;同时通过个案监督,再到类案监督,最终达到社会综合诉源治理。”

    后续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将采取“四步走”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该院副检察长朱晓东说,检察机关将会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提出企业在经营过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及维权措施,鼓励企业引进新型技术,甄别假冒产品,优化企业商标保护制度,成立专门维权小组,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场部门投诉或司法部门起诉;以行政检察监督为推手,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侵犯企业商标的侵权人所在地发出协查函,共同防止侵权行为的再发生;以此次听证会为契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沟通长效机制,有效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格局,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共同保护本市域商标标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追诉、民事和解、行政监督共同履职,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推辽宁振兴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