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网》刊登“辽宁吉林两地检察机关跨区域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一文,内容如下:
辽宁吉林两地检察机关
跨区域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黄 鹏 刘美辰 李 杰
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凤城院”)积极践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最新要求,与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敦化院”)紧密协作,成功办理了一起跨省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跨区域司法协作提供生动实践样本,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跨省协作“零障碍”
2024年12月,敦化院对郑某、杨某某妨害药品管理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郑某、杨某某销售非正规渠道购买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行为发生在辽宁省凤城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即敦化院)认为需要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行政主管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即凤城院)意见。辽宁凤城、吉林敦化两地检察机关迅速对接,就案件管辖、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办案地+行为地”检察机关双线联动,确保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接得住”“办得好”。
证据审查“双保险”
凤城院收到敦化院书面《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办案机关“单方认定”风险。与此同时,指派专人到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沟通,研判该案是否应该作出行政处罚。经综合分析研判,凤城院对敦化院作出书面回复,同意该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处罚执行“全闭环”
为破解异地办案不便于送达的难题,凤城院主动承担异地送达任务,在收到敦化院委托送达的《检察意见书》后,及时向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了送达。为保障监督到位、整改落地,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凤城院同步建立“检察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跟进”的跟踪链条,对行政处罚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现处罚执行“全闭环”,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该案是凤城院办理的首例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不仅是两地检察机关之间的一次通力协作,更是优化行政检察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凤城院将以此案为契机,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发挥“1+1>2”的聚合效果,破解跨域“不刑不罚”的难题,努力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