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法治网》刊登《丹东振兴检察院:严惩跨省“取现中间人” 守好百姓“钱袋子”》一文,内容如下:

丹东振兴检察院
严惩跨省“取现中间人” 守好百姓“钱袋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蔓延,离不开黑灰产链条的推波助澜。近日,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一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此案的办理,既严厉打击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洗白”赃款的犯罪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温度与法律威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受上游诈骗分子利诱,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仍贪图1500元非法获利,专程乘飞机从江西前往丹东。作案时,赖某持伪造的金融机构身份证件,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被害人傅某某处取走涉案赃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次作案得手后,赖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但他知道后并未主动投案自首,反而在利益驱使下继续铤而走险,再次接受上家安排前往浙江某地实施取现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我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结合其第二次作案的主观故意与行为特征,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赖某起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也不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为确保案件公正办理,我院办案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一方面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细致核实证据材料,夯实案件定罪量刑基础;另一方面,针对赖某的认知误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结合类似案例说明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对量刑的影响。在检察官的耐心劝导和法律政策的感召下,赖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最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我院综合考虑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转移环节,往往需要“取现车手”等黑灰产人员的协助,此类行为看似只是“帮忙取钱”,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下一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精准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各类黑灰产犯罪,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同时,将继续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