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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时间:2017-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2017年)

       
      第一部分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7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7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17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17年按功能科目总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表
      七、2017年上级财政提前告知补助收入表
      八、2017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表

    九、2017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表(空)

    十、2017年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表(空)

    十一、2017年城市建设维护税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表(空)

    十二、2017年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空)

    十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五、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率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上级财政提前告知补助收入;支出是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收入2561.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90.23万元,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3.1万元,上级财政提前告知补助收入24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561.33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收入2561.33万元。比上年的2402.68万元增加158.65万元,增涨6.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90.23万元,比上年的2153.26增加136.97万元,增涨6.4%,主要是人员增资的原因,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3.1万元,比上年的22.42,增加0.7万元,增涨3%,主要是房租收入,上级财政提前告知补助收入248万元,比上年的227万元,增加21万元,增涨9.3%。公共安全支出2561.33万元,比上年的2402.68万元,增加158.65万元,增涨6.6%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计为475.72万元,占总支出的18.6%2016年为373.1万元,机关运行经费能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做到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不调整支出用途,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及提高开支标准。机关运行经费本年增加102.62万元,主要是本年办案引起的差旅费的增加。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年政府采购预算为12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为129.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为0万元。

    五、关于丹东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5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我单位车改以来实有车辆减少,相关费用有所下降。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专项收入: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017年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