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恢复本地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履行增殖放流民事修复责任,根据大连海事法院(2023)辽7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案件被告彭某某等人将在我市黄海北部海域开展海蜇苗种增殖放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放流时间:2024年6月4日;
二、放流规格:海蜇苗种(伞径≥10mm);
三、放流海域:丹东市黄海北部海域;
四、放流数量:2000万尾。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415-6276938
届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现场参与、监督。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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