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恢复本地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履行增殖放流民事修复责任,根据大连海事法院(2023)辽7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案件被告彭某某等人将在我市黄海北部海域开展海蜇苗种及褐牙鲆幼苗增殖放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放流时间:2024年6月13日;
二、放流规格:海蜇苗种(伞径≥10mm)、褐牙鲆(体长≥50mm);
三、放流海域:丹东市黄海北部海域;
四、放流数量:海蜇苗种13449909尾、褐牙鲆22776尾。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415-6276938
届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现场参与、监督。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11日